北京法律翻譯的質量標準
北京法律翻譯的第一個質量標準是準確。這一標準是由法律文件的性質所決定的。法律文件的目是為了保證交易雙方當時人的交易安全,所以對法律文件的翻譯就也必須能達到這個目的。這就要求譯者在翻譯法律文件時做到字字準確,句句意思平等。特別是對英文法律文件中的一些介詞,譯者更要把其中所隱含的意思給表達出來。譯者更應該明白的是,法律翻譯的準確性標準,是指一種中英文法律語言真實含義之間的等同,而不是一種表面上的一種意思對等。即使中英文法律語言之間的表面意思完全一樣,但如果真實意思不完全等同,則對于這樣的翻譯,譯者應當完全予以舍棄,而應尋求表達其中的真實含義。
北京法律翻譯的性質是充當一種橋梁和溝通的作用。所以,法律翻譯的第二個質量標準是通順。也就是說,譯者所表達的法律語言應該讓其母語是譯文的人能看懂,以達到一種溝通的作用,否則法律翻譯就沒有任何意義。
此外,由于法律語言是一種非常正式的嚴肅的書面語言,所以譯者在表達時應該盡量用正式的書面詞語。而且所表達的語言更應該意思嚴謹,作風嚴肅,不能 讓讀者看出破綻和漏洞,更覺得像是在講故事、寫小說。譯者所表達的語言就應該是一種法律語言,這種法律語言應該能讓讀者在讀起來時感到義正嚴肅,覺得應該對法律文件中所涉及的任何一件事情都應該嚴肅對待,容不得半點馬虎和差錯。
法律翻譯的方法
有些人認為,法律翻譯就應該用直譯,即使譯文不是很通順,也應該用直譯。直譯就就是指能講原文的意思翻譯出來,同時又保持原文的風格,而譯文又能使讀者看得懂。而意譯是指譯者在不改變原文意思的前提下,完全改變原文的句子結構,而翻譯出能讓讀者看得懂的譯文。對這種法律翻譯應該用直譯而犧牲意譯的觀點,筆者頗不贊同。大家公認的是,翻譯的目的是為了溝通,是為了能讓那些其母語是譯文的人能看懂譯文,如果只顧直譯而不管是否通順、讀者是否能看懂,那這樣的法律翻譯就沒有達到法律翻譯也是一種溝通的目的。
所以,筆者認為,法律翻譯應 該和其它翻譯一樣,它的翻譯方法也是直譯和意譯并用,即能用直譯的時候用直譯,不能用直譯的時候用意譯,用意譯的時候不能偏離原文的含義。在翻譯法律文件 時,譯者不應該受限于哪種翻譯方式,而應該根據上下文的意思隨時使用任何一種翻譯方式。當然,由于法律語言的特殊性,譯者在翻譯法律語言時,應該盡量接近 原文的語言風格和句式結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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